教育网 | English | 搜索
首 页 学历查询 学籍查询 学历认证 助学贷款 阳光高考 考研频道 港澳台招生 学信就业 学信校园 学信国际 成考自考
教育资讯
综合信息
高校调整
 
 
首页 教育资讯
开除学籍未听学生申辩 福建法院判高校撤处分
2008年10月06日 08:49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定,一高校在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2006年7月9日,漳州某高校以该校学生林某在考试中指使他人替考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处分作出后,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该高校提出,高校处分学生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法院应驳回林某的起诉。

  漳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根据我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属于法律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其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法院指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漳州某高校在对林某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提供让林某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关,也无法证明曾将处分决定书原件送交林某,其在法庭中提供的报备手续中未有省教育厅的盖章。因此,该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来源:新华网)
 
 
 
  中心简介网站简介联系我们招聘信息常见问题版权声明网站广告教育网入口
  主办单位: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京ICP证030485号
承办单位: 学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